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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畢(修)業資格標準

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5年3月15日中市教中字第1050019415號函辦理。
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:
「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,符合下列規定者,為成績及格,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;未達畢業標準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:
(一)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喪、病假,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,且經獎懲抵銷後,未滿三大過。
(二)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,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,均達丙等以上。」